郭先生在小卖部购买牛奶一盒,带回家中准备饮用时,发现牛奶已过保质期一个多月。郭先生立即停止食用、保留好牛奶和购物小票,并找上小卖部要求赔偿。小卖部认为,郭先生在购买了过期牛奶但并未实际饮用,牛奶未对郭先生产生任何损害,除退款之外,拒绝向郭先生支付任何赔偿款。双方协商不成,因此发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即有权向生产、经营者主张赔偿,该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本案中,小卖部以过期牛奶未造成实际损害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抗辩理由在法律上并不成立,郭先生依法有权向小卖部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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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炜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0110167458):1397330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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