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邹家虎
借款70万元,实际到手58.8万元。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既存在“砍头息”,也存在“高利贷”。
“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部分,使得借款人实际取得、支配和使用的本金低于约定数额;“高利率”是指所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保护上限。“砍头息”“高利率”不合法,法院对“砍头息”和“高利贷”坚决说“不”,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借70万元实际到手58.8万元
老王与吴女士是朋友,从2017年开始,老王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吴女士借款。
2017年5月,老王向吴女士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本金20万元,月利息为4000元。吴女士分两次向老王转账20万元。
同年10月,老王与吴女士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本金为2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利息提前扣除,共扣除利息1.2万元。同日,吴女士将18.8万元转至老王账户。
2019年,老王与吴女士再次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利息一年10万。吴女士向老王妻子转账20万元。吴女士陈述该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50万元包括转账支付的20万元、之前尚欠本金20万元及提前扣除一年利息10万元。
老王借款后陆续偿还利息至2022年6月30日,之后再未还款,吴女士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老王与吴女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本案中,即使借贷双方对借款本金、利息进行了结算并确认,但因吴女士的计算方式、核算过程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尚欠本息金额不予采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案件证据、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法院对借款本金、利息利率、还款数额、清偿原则、尚欠本金、尚欠利息进行了相应的核算。
最终,法院判决老王偿还吴女士下差借款本金36.4万余元及利息(计算至2023年4月18日的利息为4.29万元,以后的利息以36.4万为基数自2023年4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驳回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砍头息”、“高利率”违法
“砍头息”、“高利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受法律保护。如若按照“砍头息”的计算方法,在支付借款本金的过程中,预先扣除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低于借据约定的借款数额,此外在逾期之后仍然按照借据约定的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将造成借款人额外的利息负担。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款时,务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将不获支持。保持警觉,细心辨别“砍头息”的多种隐形形态,除了直接扣除利息的明显手法外,还可能以隐蔽的现金返还利息等形式出现。
作为借款人,有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坚决抵制“砍头息”的非法征收。 同时,妥善保管好所有借贷合同、资金往来及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一旦权益受损,果断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维护,捍卫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