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二维码,关注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聂炜律师团队公众号 每天在线及时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聂炜律师 (执业证号:14302200110167458): 13973309857 张倩律师 (执业证号:14302201211264263): 18273396450 律师事务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23号明峰银座1栋1402
薛先生是甲公司员工,薛先生任职以来,业绩优秀。朱女士和陆先生是夫妻,也是甲公司的股东。两人商议后,在公司周年庆上宣布基于薛先生对公司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故将朱女士名下2%的股权赠与薛先生,且在会后与薛先生签订了《股权赠与协议》。时间过去了近两个月,朱女士一直没有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薛先生于是联系了两位股东希望可以做股权变更登记。但因为朱女士和陆先生两人产生了矛盾,朱女士不愿意将股权给薛先生。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行为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法律因此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而在本案中,朱女士与薛先生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属于赠与合同,但朱女士的赠与行为系基于薛先生为甲公司提供的劳动与贡献,实质是对优秀员工的股权激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偿赠与。因此朱女士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其仍应按照协议约定向薛先生履行转让股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