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将门面出租给汪女士用以经营服装生意,双方约定租期为三年。然而,仅仅六个月后,汪女士就发信息告诉宋先生,该店面变更为零食店。宋先生了解后得知,汪女士因服装生意一直亏损,选择将门面转租给了其他人。宋先生当时未对汪女士的转租行为提出异议。一年之后,因有人愿以更高额的价格租赁该门面,宋先生便以汪女士擅自转租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本法条也规定了出租人对转租的默示同意制度。
本案中,宋先生在得知汪女士将门面转租给他人后,超过六个月没有提出异议,依法应当视为对汪女士转租行为的默示同意。因此宋先生仅以汪女士擅自转租为由,要求与汪女士解除租赁合同,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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