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香江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部分条款。 记者/廖智勇 摄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廖智勇 实习生/程婉湘) “两年来,我每天在小区附近到处找车位,自家有车位却不敢停。”近日,石峰区锦绣香江小区业主何女士向晚报新闻热线28829110投诉,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在服务合同中设霸王条款,致使她两年多仍未能办理车位移交手续。
买了车位却不敢停
何女士2021年12月花费51600元购买了锦绣香江小区P265号地下车位,与开发商株洲锦绣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凭转让合同去小区物业办理车位移交手续。小区物业是前期物业,与开发商隶属同一家公司,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一项条款让她觉得很不合理。
《物业服务合同》违约责任项第2条约定,乙方(何女士)应按时缴纳服务费,逾期须按日支付违约金,逾期7天,甲方(小区物业)有权拒绝乙方车辆进入本车库,同时有权在门禁系统停止录入车辆识别信息。
“物业凭什么限制我进入地下车库使用自家车位?”何女士对该条款提出异议,要求修改。而物业回复:该合同是由公司法务拟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其他购买车位的业主对合同都没有异议。“对方说合同改不了,让我自己考虑清楚到底签不签。”何女士说。
由于无法协商一致,何女士拒绝签字,与物业展开长达3年的“拉锯战”。物业拒绝录入何女士的车牌信息,也拒绝为地下车库P265号车位悬挂车牌信息。何女士的爱车若要停入地下车库,物业参照一般社会车辆入库标准收取临时停车费,并且,经常有其他业主的私家车停在P265号车位,致使何女士无车位可停。
“买了车位跟没买一样,我每天下了夜班不得不像‘无头苍蝇’一样在小区周边到处找车位停车。”何女士说。
去年年底,何女士家的一起突发事件,让她决心找物业将车位纠纷掰扯清楚。“我家闺女突发昏厥,我当天将车子停得比较远,我老公抱着闺女跑了10分钟才开车将女儿送医。”
律师:物业合同条款涉嫌侵权
8日下午,记者在锦绣香江小区地下车库看到,P265号车位并未像其他已售车位一样悬挂车牌信息,只在车位牌上简单地张贴了一张“车位已售”红纸。“最近物业才同意贴这张红纸,这还是我跟物业沟通多次才争取到的。”何女士说。
记者注意到,何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开发商)在乙方(业主)全额支付车位使用权费用后,一个月内将验收合格的车位交付乙方使用,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则视为上述期限届满之日交付车位。
当天,何女士找小区物业再次就车位移交问题进行沟通,小区物业负责人黄经理表示,何女士目前仍未办理车位移交手续,如果她愿意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按时缴纳服务费,自然不会存在有车位不能停的问题。“她自己不来办理交接,责任不在我们。”黄经理说。
经记者协调,石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介入协调,工作人员邓先生了解了前因后果给出指导建议:小区物业提供的合同有违公平原则,建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3个工作日内答复业主。黄经理认同该指导建议。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杨纲律师认为,“协商一致”是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的前提,何女士有权要求对有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物业公司提供给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相关条款以限制业主进入地下车库的方式催缴车位服务费,涉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催缴方式都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