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杨凌凌
近日,有市民张先生向记者反映称,自己在神农大剧院附近拍视频时,不小心将一个装有无人机的包落在路边,后被一名男子拿走。通过查找视频,张先生找到这名男子,对方却说,若要拿回无人机,张先生需向其支付1000元。拾金不昧值得称道,那么,归还失物该不该索要报酬或感谢费呢?
纠纷
拿回遗失无人机
被索要1000元
近日,张先生在神农大剧院前坪飞完无人机,就开车离开。连无人机包遗落在了路边都没有意识到。
遗失的无人机包里有一台大疆无人机、一个无人机手柄、四块专用电池,按照市价,值1.5万元。
张先生通过监控视频回放,发现自己的无人机包确实被一个人捡到并带走。通过努力,张先生联系上了对方李某。李某确认自己就是视频中捡到无人机的那个人。
张先生庆幸自己遇见了好人时,然后事情发生了转机。在双方第二通电话里,李某说:“飞机被我卖给朋友了,我可以帮你拿回来,但要给我1000元。”
耽误了李某的时间,给辛苦费也是应该的,张先生表示,即便对方不提,自己也会给与一定的酬谢费。
可是现在问题来了,张先生觉得,李某捡到飞机把飞机卖了,现在还索要1000元,这让他觉得这个钱出的很不舒服。
为此,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争执。随后,张先生来到泰山路派出所报案。
办案民警对张先生进行了口头询问后,然后告知张先生是民事纠纷,不属于派出所受理范围,让张先生去法院自行起诉。
张先生不服,又拨打了110报警。110接警民警在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对双方耐心劝解,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张先生给了李某500元了了此事,两人回了家。
热议
“归还失物”能否索要酬金?
在反映这件事时,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对那位归还无人机给他的男子还是心存感激的。但对于其索要1000元,还是觉得有些“过了”。而他也认为,“拾金不昧是我们传统的美德,社会不是都在提倡、宣传这种美德吗。失主主动给些酬金说起来也是应该的,但如果对方索要,而且索要的金额较大,那就变味了。”
失主应不应该支付拾得人相关费用,拾得人可不可以向失主索要报酬?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
市民杨女士表示,从小我们就会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千百年来,我们都把拾金不昧作为一种传统美德。自己拾到东西会积极寻找失主,并把东西还给人家,对于酬金并没有想过,把别人丢失的东西归还主人似乎不需要理由。
“其实,失主给拾主回报,是一种值得称道的事情。目前,社会正提倡感恩教育,支付酬金,正是一种对拾主拾金不昧的精神给予感恩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良性行为。”市民王林认为,给善行以回报,会有更多的人回应善行!
也有市民认为,拾到他人的东西理应归还失主,这是做人的美德。索要费用后再归还失主,这样的做法不值得提倡。
律师
金额较大或涉嫌侵占罪
那么,归还失物索要报酬有相关法律依据吗?
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聂炜律师。
聂律师认为,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法律上来说,拾到东西是有归还的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聂炜律师表示,李某捡到张先生遗失的无人机并代为保管,张先生领取无人机时,应当向李某支付保管无人机的必要费用,但是这起事件中,李某说自己把无人机卖出去了,又来问张先生要1000元,这已然超出了保管费用的解释,可能构成了违法的行为。
此时,失主可以通过报案、起诉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追究拾得者的刑事责任,并拿回遗失无人机。
记者手记
“拾金索酬”事件,更应该反思的是公安服务群众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李某的行为与传统的“拾金不昧”精神有所违背,其索取行为也值得讨论。但在此事处理过程中,更想点出来说的是个别民警服务群众方面存在的问题。
发生纠纷后,张先生在派出所报案后,接待的办案民警称这是民事纠纷,建议法院自诉。这样的所谓“程序”却是把第一处理责任推给了法院,对纠纷“一刀切”。
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派出所,也大多愿意到派出所求助,请派出所协调。如果处理及时、得当,除了能平息纷争,避免矛盾激化,还能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这一事件中,如果前面接待张先生的警察能积极介入协调,双方矛盾相信能在第一时间内解决,张先生也不用再次拨打110求助。
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安机关应该是执法服务型的,服务的概念很广,涵盖的内容也包罗万象,调解工作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很难想象,群众发生纠纷到派出所来了,却是事难办,她还会投你满意票吗?
心有敬畏,行有所止。不要让文明城市“虚冠”,不要让民众失望,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文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