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酒驾 3人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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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张人允 胡胜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总有个别人屡教不改。第一次酒驾被查处后,仍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涉嫌“二次酒驾”后果很严重的。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就发布3起典型案例。

    4月14日,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清石路与时代大道辅道路段,被石峰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员李某的检验结果显示为21毫克/100毫升,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2023年3月9日李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元交警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的处罚,李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因“醉酒驾车后再饮酒驾车”及“无证驾驶”,李某受到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6月10日,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石峰区人民北路与报亭路交叉口被石峰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23毫克/100毫升,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询,唐某于2016年8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云龙交警大队查获,此次唐某的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因“二次酒驾”,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月10日,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至石峰区建设北路与响田路交叉口,被石峰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毫克/100毫升。张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询,2011年9月7日张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芦淞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因“二次酒驾”,张某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不论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第二次饮酒后驾驶被查处,均属于“二次酒驾”。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拒绝酒醉驾,守法出行、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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