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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女士拟购买别墅,遂找到甲房屋中介公司提出自己的购房需求。甲公司为闻女士提供多套房源及多次实地看房,促使闻女士与一位卖家达成初步购房意向并签订了《房屋买卖框架协议》。之后闻女士因某些原因,最终还是放弃与卖家签订正式购房协议,并表示不再继续购房。
甲公司认为,己方已经按照闻女士的要求尽责提供了中介服务,故要求闻女士支付中介费。该要求遭到闻女士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框架协议是指在签署正式协议之前先拟定未来合作的基本框架及总体目标的一类意向性协议,对当事人往往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中介人仅促成框架协议的签订,并未最终促成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不得请求闻女士支付中介费报酬。但是甲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也提供了寻找房源、实地看房、沟通联络等服务,产生了相应的时间精力、劳务交通等费用成本。闻女士依法应当承担甲公司在从事中介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