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民办中小学只准收这3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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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日,记者从湖南省发改委获悉,该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民办中小学不得收取住宿费等三大类收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通知指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可在不超过定价部门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制定。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同时,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以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及其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者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者代收费。民办中小学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民办中小学有跨学期预收费用或者违反价格调整程序、调整周期规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等行为将被查处。

    此外,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平稳有序进行,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年。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

    而对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或者评估,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学校规范收费行为。

    (据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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