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约定分期还款 一期违约能否要求全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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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先生因经营需要,向郭先生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2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还款方式为从次月开始按月分期还款,每个月还款5000元,借款第24个月还清全部剩余款项,借款期限内不计利息,如果逾期则需按约付息。在过了一年后,欧先生仅仅偿还了六期共3万元借款,期间郭先生曾数次催款。因欧先生未能按照约定还款,郭先生最终决定要求欧先生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款项9万元,欧先生则回复说借款还没到期,郭先生无权在此时要求自己偿还剩余全部借款。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法条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提前请求对方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欧先生未能按照借条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可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后续借款合同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因此,郭先生可以主张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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