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权 也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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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女士系某视频平台的博主,因声音魔性有趣,其制作的搞笑吐槽视频在粉丝中广受好评。最近,杨女士发现甲公司制作的一款游戏截取了自己在视频中的声音,用作游戏角色的台词配音。杨女士认为,甲公司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声音,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要求甲公司赔偿侵权责任损失,杨女士的要求遭到了甲公司的拒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声音跟肖像类似,既具有人身属性,也具有经济价值,而《民法典》首次将声音权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利纳入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甲公司未经杨女士同意,私自制作、使用杨女士的声音给游戏角色配音,已经构成对杨女士声音权的侵犯。杨女士依法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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