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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和小芳系亲姐妹,因继承父亲遗产,对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各自享有50%的份额。小红、小芳与买主小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明。合同签订后,三人立即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而小明也将50万元购房款全部支付给了小芳。但小芳一直没有转给小红相应份额的款项。小红认为小明应当向二人各支付25万元,自己领不到购房款是小明过错导致,遂要求小明再向自己支付25万元款项,却遭到小明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任意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在本案中,小红、小芳作为共有人将房屋出售给小明,即对小明享有连带债权。任意一人均可以要求小明支付全部购房款。与之对应,小明向任意一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后,总债务即归于消灭。因此,小红不得再要求小明支付购房款,只能依法向小芳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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