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债权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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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先生因个人生活所需,曾向孙先生借款十万元,借款多年一直未偿还。某日,郭先生发生意外事故,不幸离世。得知该消息的孙先生在郭先生的后事办理完后找到了郭先生的亲属,出具了借条和转账凭证,希望他们可以偿还该十万元。不料,郭先生的亲属全部表示自己不会参与继承郭先生的遗产,也不会为郭先生偿还债务。此时的孙先生拿着借条却根本找不到主张权利的对象,不知道如何是好。

    聂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的新增制度,指的是对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收集、保管、分配的主体。遗产管理人一般由遗嘱执行人担任或者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本案中,在郭先生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孙先生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清算郭先生遗产,以实现自己对郭先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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