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与吴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价款。合同约定由赵先生购买吴先生手上的一件货物,并约定了交货时间。吴先生将货物备好并且安排专车运送至赵先生的指定交货地点。但赵先生因为突发事件出国,吴先生未能联系上赵先生。吴先生遂将该物品提存并发电子邮件通知赵先生。不料,提存的货物意外毁损。回国后的赵先生联系上吴先生,要求吴先生退还其所支付的价款。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代替债务履行的制度。本案中,因无法直接交货,吴先生将赵先生所购买的货物提存之后,即视为已向赵先生履行交货义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法应由赵先生承担。因此,吴先生无需向赵先生退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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