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夫遗留的房子该谁住?前妻生的儿子和后妻各有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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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沈勇跃 通讯员/刘强 吕波) 日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法官在执行判决内容的同时,还“加码”执行,解决了申请人(精神残疾人)的住房问题。

    申请人小小系精神残疾人,父母离异后随母亲王敏一起生活。其父亲李某某于2021年5月去世,留有房屋遗产,但房屋由其父亲的再婚妻子左辛居住。左辛拒绝分配房屋遗产给小小。小小向石峰区法院起诉后,该院判决小小享有房屋60%的份额,左辛享有房屋40%的份额。判决生效后,左辛拒绝配合变更相应产权登记信息,于是王敏代理儿子向石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王敏来到法院向执行法官表示,她和小小名下都无其他房产,目前在外租房居住,两人也无工作收入,仅靠小小的低保和残疾人补贴勉强维持生活,房租压力很大,希望法院除了帮忙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外,还督促左辛腾出房屋,或允许她和儿子搬入同住。

    因涉案房屋的居住权问题并未在民事判决中作出处理,法院不宜对房屋居住权问题进行强制执行,但考虑到王敏母子二人的现实困难,执行法官决定尝试与被执行人左辛对住房问题进行沟通。然而左辛表示,涉案房屋虽然判决了一部分产权给小小,但她也没有其他可居住房屋,如果房子给了小小,她自己也没了住处,而双方共同居住又存在诸多不便。左辛说的也在理,调解工作一时陷入了困境。

    之后,执行法官与当地居委会进行了联系,希望一道做工作,寻找解决办法。经过执行法官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多番沟通,左辛最终答应分担王敏母子在外租房的部分费用,王敏也表示同意。至此,王敏母子的居住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文中小小、王敏、左辛都为化名)

    以案说法

    如果仅仅依照判决内容执行房屋产权变更事项,该案则是一起平常的执行案件,但执行法官不单纯的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在执行生效判决内容的同时,能动司法、“加码”执行,经多番努力,附带解决了申请人的生活居住问题,切实维护了困难残疾人员的权益,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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