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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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先生向沈女士借款10万元,借条上约定的借款用途为开办餐馆,借期两年。曾先生还拉来自己的朋友许先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

    借款到手后,曾先生并没有选择开餐馆,而是将10万元全部用于股市投资。两年期满后,血本无归的曾先生未能偿还借款,沈女士遂要求许先生履行保证责任,但是许先生拒绝还款,并表示要是早知道曾先生借钱用来炒股,自己绝对不会同意为该笔借款做担保。各方因此发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来说,如何利用资金系借款人的自主行为,出借人难以进行监管,不宜因借款人单方过错而减损出借人享有的担保权利。在本案中,曾先生系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并未与沈女士进行过协商变更借款用途,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许先生的保证责任。许先生仍然需要向沈女士偿还该借款。

    聂炜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0110167458):13973309857

    张倩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211264263):1827339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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