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任性”脱管?撤销缓刑,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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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周圆 通讯员/马千驰) “我不想被撤销缓刑,再给我一次机会吧,我一定认真悔改!”近日,经醴陵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被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的陈某某悔悟道。

    原来,陈某某在202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从2022年9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

    在缓刑考验期内,陈某某因违反信息化监管规定,未定位次数较多,分别被给予训诫、警告处罚。在其受到训诫、警告处罚后,乡镇司法所、社矫局均对其开展了个别教育,多次重申强调,务必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以及告知其本人违反监管规定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陈某某仍我行我素不知悔改。2月27日,陈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鉴于陈某某已先后受到训诫、警告,又违反法律规定被行政拘留,毫无悔过服从改造之意,不断挑战社矫机构监管底线和法律法规的权威。醴陵市社矫局迅速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建议撤销陈某某的缓刑判决,将陈某某收监执行。3月19日,陈某某被醴陵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24年3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

    “缓刑是一次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切都可以随心所欲。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是为了监督和帮助罪犯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更好地融入社会。”醴陵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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