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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公司采购工程材料一吨。双方签订《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总价款的50%;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月内完成全部货物的交付。之后,双方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公司延迟了两个月交付货物,甲公司则是在收到货物后才支付货款。甲公司支付货款后,认为乙公司迟延交货,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如期开展,应当予以赔偿。乙公司则表示,系因为甲公司未支付货款导致,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卖方须转移货物所有权归买方,买方须向卖方支付价款,这就是“互负债务”。甲公司未先支付预付款,已经构成违约,乙公司作为收款后交付货物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就延期交货进行赔偿,缺乏依据。
聂炜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0110167458):13973309857
张倩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211264263):1827339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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