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工具人”未获利也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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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参与电信诈骗分文未赚,结果也要被判刑。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欧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去年3月欧某因为经商急需资金周转,但其自身是“黑户”(有不良信用记录),便联系朋友询问能否有办法借到钱用于周转。之后,欧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强(化名,未核实身份)。王强要求欧某,提供日限额50万元以上的一类卡账户,但欧某由于自身是“黑户”,王强便提出让欧某通过对银行工作人员采取欺骗等手段办理一类卡。

    此时,欧某意识到王强可能是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但对方提出“等到时候钱都没有了,还怕坐牢嘛?”,于是欧某决定铤而走险。

    后续,欧某通过不正当手段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自己名下的另一张银行卡,以及事先准备好的手机卡、手机等物品一并邮寄给了对方。几天后,欧某再尝试联系王强时,王强就已经联系不上了,欧某未从此事中取得实际获利。经查,欧某邮寄出银行卡后,这些银行卡进账涉诈骗资金多达65万余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欧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欧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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