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窃取了“小巨人”企业的“金刚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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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何蓝敏 罗 兰) “感谢检察院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帮助我们守护了核心技术。”近日,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回访甲公司时,该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表示了感谢。

    大量招揽“老东家”技术人员

    据了解,甲公司是我市一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17年6月,甲公司总经理马某正式离职,并于次年1月成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甲公司原研发员工陈某等人掌握甲公司核心技术数据、图纸及主要客户信息并签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仍招揽他们入职乙公司组建核心研发团队,通过抄绘、套用甲公司相关技术秘密。一年多时间里,乙公司以低研发成本完成了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价值6000余万元。

    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及其公司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掌握的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认定构成犯罪。去年6月21日,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某、乙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一场真相与谎言的较量

    “我们公司的产品都是技术人员自己研发的,使用的是通用技术原理和方法,这不能算犯罪。”2022年9月,马某被抓获归案,但他一直否认犯罪事实。由于该案涉案技术密点较多、专业性极强,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因此,取证与鉴定成为该案的办理难点。

    “甲公司是一家拥有高新技术的国有企业,技术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之本,更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为了办好案件,派出了熟知知识产权法律的检察官组建办案团队。

    办案团队依法适时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前往甲公司提取、固定涉案技术信息等电子证据。在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的秘密性与损失数额的固证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建议侦查人员对乙公司的研发人员、研发资质、研发经费、研发时间和过程等关键证据进行补充取证,并从共同作案人陈某供述中获知“合法获取涉案技术信息”的途径并不存在,从而初步证实了乙公司在缺少甲公司科研成果的背景下无法短时间内完成技术研发的事实。

    此外,办案团队进一步向权利人单位了解其技术密点及科研花费,并指导侦查机关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确认了乙公司与甲公司有9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点信息具有同一性,且甲公司对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经评估认定,马某的犯罪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为486万余元。

    鉴于共同作案人陈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有赔偿意愿,办案团队加强释法说理、积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陈某取得了甲公司的谅解。去年6月21日,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团队还建议甲公司就马某、乙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大限度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去年12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乙公司罚金500万元,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甲公司486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98万元。

    帮助企业构筑“防护墙”

    案件审查过程中,一个细节曾引起办案团队的注意:这么多核心技术数据被离职员工带离公司,却未触发过警报或被相关监管人员发现。公司设置的保密措施是否起到作用?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上是否存在漏洞?

    为此,办案团队通过实地走访甲公司,向公司法务部门了解情况,发现该公司虽有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但在保密制度落实、保密载体管理、保密知识宣传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疏漏。

    去年7月,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向甲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泄密风险的监控手段,完善对涉密设备的管控,加强对职工不当使用涉密信息的技术性限制,加强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收到检察建议后,甲公司立即召开会议,制定整改措施。去年9月,甲公司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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