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高空坠物致人伤残 开发商被判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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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无物业公司的小区发生高空坠物,不幸致人重伤,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渌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渌口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被依法判处赔偿原告李某102万余元。

    2020年10月28日,李某与邻居在渌口区某小区道路上行走,突然高空中掉下大量的建筑外墙脱落物,李某不幸被砸中,当即不省人事。与李某同行的邻居赶忙拨打了110、120,并对李某采取了一些紧急措施,直至120救护车赶到。之后,李某先后6次入住医院治疗,但事故还是造成了李某下肢完全截瘫。李某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各项损失高达113万余元。

    据了解,涉事小区楼栋于2014年9月完工,但直到李某受伤前,该小区既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未办理交付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仍在地产公司名下,且因小区未聘请物业服务公司。后续有部分业主还是选择了入住,李某也是入住该小区的一名业主。直到2021年,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督促下,地产公司才开始为部分业主办理产权登记。

    事故发生后地产公司认为,该楼盘已于2014年全部交付业主使用,其楼房的质保期早已超过法定的期限,地产公司不应当对已交付房屋的后期事故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于是,李某将地产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受伤时案涉房屋尚在地产公司名下,且该小区未聘请物业公司,所以暂无其他管理人。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外墙发生脱落、坠落,致使李某受伤,地产公司作为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不能提供该栋房屋实际使用人的信息情况,所以地产公司对李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李某实际上已入住该小区,作为该房屋的使用人对该房屋的使用安全存在一定的管理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地产公司赔偿李某损失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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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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