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的烈性犬伤人 犬主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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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普遍关注。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提示日常生活中,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束,对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安全切实负起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其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当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判决明确,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即使所养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处理,对于宠物“无接触式伤害”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

    (据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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