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加班”。
网友讨论“线上加班”有加班费一事。
微信成了被加班神器。
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谢嘉 文/图
在周五午夜的宁静时刻,微信“嘀嘀”一响,小倩的心里顿时一紧。
果真,是部门领导的询问:“怎么没有看企业微信?”如同追魂令,小倩这一看,只能投入工作,原本属于周末的闲暇时光瞬间消失。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居家办公、线上办公等新型工作方式逐渐普及,“线上加班”成为许多行业的新常态。近日,最高法明确了“线上加班”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隐形加班 让周末“失踪”
周五当天,小倩领导早上八点多就在企业微信上布置了任务,见账号里迟迟未显示“已读”,只好深夜追击。小倩只能急忙道歉,并打开电脑开始策划相关活动。
对于小倩来说,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在周末接到工作任务了。自从毕业后进入这家公司,她几乎没有一个完整、属于自己的周末了。“当初面试时,告诉我工作可能会加班到晚上七八点。”小倩说,入职后才发现,这仅仅是指离开办公室的时间,并不意味着工作的结束。
小倩在株洲美容行业工作,不少活动都出现在周末,她只能被迫延长工作时间。更让她无奈的是,领导加班比普通员工还要狠,因为她们的工资是靠绩效算的,数据差会被辞退。在小倩的公司里,加班费的概念更是不存在的。
“有段时间,我每次看到手机界面上企业微信的标,我都感觉心一紧。”小倩无奈地说。为了逃避工作的侵扰,她甚至将企业微信设置为静音模式,但这依然无法阻挡工作消息的袭来。
随着新型通信工具的出现与更新,传统的工作时间和地点限制被打破。远程办公的盛行让更多人被迫卷入“隐形加班”的漩涡。在这个时代,真正的休息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奢侈。
最高法明确“线上加班费”
面对隐形加班,如何找回属于自己的周末?跟小倩相比,株洲青年王苗的选择是:辞职。“离职那天,我一口气删了30多个微信群。”王苗说,每次开微信,似乎总是处在一种“随时待命”的状态,让人倍感压力。
数字经济新型工作方式中,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
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这样的:李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但是5月28日,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9670.5元、双休日加班费26331元等。
本案中,人民法院酌情确定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称,人民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
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尽管这只是司法裁决,而不是劳动法规,但最高法此次明确“线上加班费”的原则,还是很好地引导了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再平衡,无疑为劳动者提供了一道坚实的“护城河”。
下不了的班 做不完的绩效
少数人选择了维权,更多的劳动者默默地“隐形加班”。
小薇,一个曾经的新媒体编辑,对加班有着切身的体会。她感叹:“隐形加班,想说爱你真不容易。”有时候,她上午就把稿件发给领导审核,但临近下班时才收到修改建议,不得不牺牲自己的时间进行修改。她曾试图通过社交媒体发泄情绪,感叹这种隐形加班的无奈。
让小薇没有想到的是,即使在新公司,加班的内容更加五花八门。
以释放工作压力、再燃工作斗志为名的团建活动,没有绩效指标也无需打卡但必须人到公司的节假日值班,半强制参与的每周早会……这些看似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却占据了她的休息时间,让她感到窒息。
尽管如此,小薇还是选择了忍耐。她意识到,在这个看似正常的公司文化中,大家都是“过过嘴瘾”,真正反抗的人并不多。
另一种“隐形加班”,源于企业设立的做不完的绩效。温静,一名努力刷绩效分的员工,早会上的责备、钉钉群聊里的排名,让她时刻处在紧张状态。为了那点可怜的绩效分,她不得不加班到七八点,甚至开始自掏腰包买咖啡提神。
在这场疲惫的追逐中,她自嘲道:“我已经是一个成熟的会给自己买鞭子的驴了。”
记者采访时,不少人感慨,想回到“车马很慢”的时候,工作和生活的界限,清楚明了。
担忧 维权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
最高法明确“线上加班费”,是切实站在打工人的角度考虑的,非常全面贴心。但不少读者、网友仍对此表示担忧。
“现在好多单位连周末双休都做不到,怎么谈得上线上加班算加班?”在天元区某食品企业上班的小颜表示,当前许多企业连基本的休息日都无法保证,更别提对线上工作时间的认定和加班费的支付了。
线上加班该如何界定,也成了大家热议的焦点。“难道老板下班时间问几句话也算加班?也要加班费?”有网友则提出疑问,认为线上加班的界定标准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更有人担忧,隐形加班维权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听听就算了!”采访中,不少人认为,首次明确“线上加班费”的原则,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阻碍,导致政策形同虚设。
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一个问题,律师徐旭东说,“劳动者在家说写一篇文章花了5个小时,单位说1小时就够了,那这工作量怎么定?”
记者以“加班+加班费+微信”“加班+加班费+钉钉”“加班+劳动争议+微信+互联网”“加班费+在线+加班”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相关案例,看到不少案例中,判决不支持赔偿加班费,原因包括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系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未能证明劳动者所主张的存在连续性、常态性加班情形。
记者的话
“天下打工人苦加班久矣”,一句戏谑背后包含着诸多无奈。智能设备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得“打工人”的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也随之增长。
数字时代,如何在追求高效与高产的同时保护好劳动者,寻求工作和生活平衡的“最大公约数”,政府、企业和劳动者都需要参与进来,共同建立一个健全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框架。
知多点
什么情况下单位要付加班费?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超过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属于工资的一种组成类型。
什么情况下单位要付加班费?这与用人单位所实施的工时制度有关系。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
一般情况下,标准工时制中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