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后又反悔 其他业主诉至法院能获支持吗?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低楼层业主原本已签字同意加装电梯,结果又反悔阻工,其他住户无奈诉至法院。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安装电梯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据了解,原告黄某与两被告荆某、詹某共同居住在芦淞区某小区某栋2单元,原告居住该楼栋604号,两被告分别居住在该楼栋104号和203号。

    2021年8月,芦淞区某小区某单元依据《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株建联字[2021]15号)文件,启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全体业主对加装电梯事宜协商一致同意,并在《对单元楼加装电梯征求意见表》上签名捺印。2022年8月,黄某作为业主代表与第三人某电梯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签订了《电梯定作、安装及钢结构井道施工合同》。2022年10月,经过系列手续后, 电梯加装工程准备开始施工,却被荆某、詹某阻止。荆某、詹某认为安装电梯需要打螺丝,会对自己居住的一、二楼造成影响。经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未果,电梯施工只能暂停。

    后续,黄某被其他业主推举为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单元楼加装电梯的阻工行为,并排除该电梯加装工程的阻工妨碍。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方已就加装电梯履行了报批手续并经批准,程序合法。但荆某、詹某阻止电梯公司进场施工,已对电梯公司施工造成妨碍。且荆某、詹某作为业主,都在最初的征询意见表上签字同意,并签署了《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框架协议》。现荆某、詹某阻止电梯施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黄某作为单元业主推举的诉讼代表人,有权从相邻纠纷的角度出发,要求荆某、詹某排除妨碍。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荆某、詹某立即停止对涉事单元楼电梯加装工程施工的妨碍,使电梯公司能继续实施电梯加装工程。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