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 迎来这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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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张威) 2024年1月1日起,《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该《规定》是在2005年出台的《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

    时隔近20年再次修订,新规具体有哪些变化?百姓关心的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在《规定》中如何体现?

    关于征收,看这三份公告

    新修订《规定》共十六条,百姓如何了解土地征收流程变化,可从“三份公告”入手。即: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要求公开拟征地的范围、目的等,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能让人了解即将到来的征地活动及其相关信息。《规定》明确,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新规中增加了“告知听证权利、申请听证期限及方式”以及“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的规定。“听证能给有关当事人提供机会发表意见、陈述情况、当面质证。”一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听证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关于权益,关注这些细节

    新《规定》共十六条,可细分为土地征收需符合公共利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征地报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十多个环节。

    各级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为彻底解决在土地征收中出现的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新《规定》增加“附具预存凭证”,确保征地获批准后能够及时足额支付,且不得与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混用。

    在支付时间上,《规定》要求,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个别仍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当地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要告知被征收人有不服补偿安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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