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窃,男扮女装 被逮住,判了1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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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指认作案的假发、女装。 通讯员 供图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吴卫群) 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9月22日至23日晚,李某驾驶商务车从宁乡行驶至株洲市、醴陵市等地实施盗窃。李某先将商务车停放在作案小区附近,在商务车上将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及折叠箱搬下车,并换上女性衣物、戴着假发伪装成女性,后驾驶摩托车前往小区的停车场寻找盗窃目标车辆,通过破窗、技术开锁等方式多次盗窃车内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3万余元。10月7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赔11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且其已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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