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的朱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 3 个月,合格可转正。然而,工作仅1个多月后,朱某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朱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朱某未按照要求组织会议,未及时对下级的工作汇报作出指示,业绩考核也不合格,因此解聘朱某。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些理由不足以构成解聘朱某的合法依据。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解除事宜通知了工会。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朱某相应的赔偿金和工资差额共计18000多元。(据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