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开发商在出售房子收取购房款时,对业主违规收取本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燃气入户安装费。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产公司)的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每户被收2150元安装费
2018年,李某等160余名业主在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购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并未对燃气初装费进行约定。该公司在收取购房款时,另收了每户业主燃气入户安装费2150元。后续,针对某地产公司违规收费一事,业主们集体将开发商起诉到攸县人民法院。
对此,某地产公司辩称,《置业计划书》是与合同签订之日同时签订的,并且明确是属于合同附件的文件,约定的内容也属于合同条款性质,业主在《置业计划书》上签字确认燃气初装费为代收费用,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其法律约束力。另外,业主们交纳燃气入户初装费的日期即为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所以该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该费用不归业主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2月20日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7〕115号)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新建商品住房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含表后安装服务费),由商品房开发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结算,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当地发展和改革局于2017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规范我县城区燃气庭院管网建设费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的通知》中规定:新建商品住房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含表后安装服务费),由商品房开发商与燃气公司进行结算,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
以上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文件,某地产公司作为商品房开发商应予遵照执行。该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确定燃气入户初装费由买受人承担,而《置业计划书》上也明确注明了“不作合同附件”,所以某地产公司在合同约定之外向业主另行收取燃气入户初装费既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另外,某地产公司是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对上述文件的内容、要求应当清楚并予遵守,然其在庭审中表示不知道不应当收取燃气入户初装费,而买受人作为普通的消费群体,更不能苛求其在缴纳费用时已经知道自身权利被损害,所以业主们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一审判决某地产公司退还李某等160余名业主燃气入户初装费各2150元。一审判决后,某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