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邓伟勇 通讯员/邓星乐) 12月1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主任会议决定:《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也是全国首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地方性法规。
大数据号称“网络时代的科学读心术”。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保护个人隐私显得越来越重要,也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市公安局图侦支队长李阳介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也就是俗称的“摄像头”,该局于2021年就开始调研,就如何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摄像头起草制定政府规章。但在起草过程中发现,公共安全管理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事项,超越了政府规章的权限。
“随着系统建设与应用的不断深入,视频图像信息安全、数据保护、公民隐私保护等方面存在隐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胜全介绍,目前上位法对如何规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没有详细的规定,为了加强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地方立法进行补充完善。
以“小快灵”立法破题,立法专班先后召开座谈会30余场次、收集意见建议533条、集中改稿17次……聚焦公共安全法治化、保护隐私制度化、服务群众规范化、提升效能智慧化提出“株洲方案”。
《条例》明确,涉及公共安全的摄像头不得乱建,不得乱用。建设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管理和使用方面,设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最大程度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明确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落实保密责任追究制度、值班监看制度、信息查阅留痕制度,不得买卖和非法使用、翻拍、复制、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等。
“《条例》明确禁止安装摄像头的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旅馆业客房、集体宿舍、母婴室、更衣室、化妆间等场所,有利于我们规范管理,避免触犯法律‘红线’。”芦淞市场群中国城商场负责人周锋说。
“以法律形式明确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人员走失,监护人、近亲属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查阅相关信息、得到反馈,并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申请的条件和程序。这一便民举措,让普通老百姓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天元区尚格小区居民刘文才对法规的实施充满期待。
此外,《条例》也明确了相关方义务。比如,明确规定对相关私密空间负有经营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该私密空间内非法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