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身为公司股东,却被公司排除在外,对公司经营一无所知,该怎么办?近日,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涉案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1日,原始股东为王某、罗某。后来,黄某与王某于2014年8月13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王某将自己持有的公司21%股份转让给黄某,2014年9月22日完成持股登记。2015年2月5日,王某又将自己持有的20%和3.9%股份分别转让给原告洪某和原告廖某,并于2015年2月5日完成持股登记。至此,公司股东分别为罗某持股20%、王某持股35.10%、黄某持股21%、洪某持股20%、廖某持股3.9%。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某,是公司的董事兼经理,王某任公司董事长。洪某、黄某、廖某在成为涉案公司股东后,九年时间里未被通知参加任何股东会,未得到任何分红,甚至对公司经营状况一无所知。洪某、黄某、廖某期间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亦被拒绝。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三原告为涉案公司的股东,已依照规定向某公司提出了要求查询公司特定文件的书面请求并说明了目的,即已经履行完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符合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要件,依法享有上述股东知情权。故对于三原告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