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构成十级伤残不给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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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蒋某与某服装洗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的部分机械设备、库存货物进行清点,择期拍卖。

    2019年,蒋某受某洗水厂的雇请,进行水表水管改接工作。在距离地面2.5米的地方焊接水管时,因该厂提供的木制人字梯松动,蒋某又没有打保险带,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洗水厂未对雇请人员加强安全保障,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洗水厂应对蒋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蒋某明知高空作业的危险性,却在施工中忽视安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应由其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洗水厂应向蒋某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但判决生效后,洗水厂负责人未主动履行,随后蒋某向芦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洗水厂仍不主动履行,且经法院查控,洗水厂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企业仍在正常经营中,且雇员有近百人。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单位现场勘查,将相关情况与执行局长及审委员专职委员多次汇报、协商,最终决定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设备及库存货物进行清点、查封。

    现场执行中,该院干警严格按照执行方案对设备和货物进行了清点、查封,洗水厂的相关负责人也到现场进行核对。经承办人对洗水厂负责人沟通后,洗水厂同意就相关设备、货物进行拍卖处置,用于支付蒋某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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