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伤自残威胁对方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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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确自伤自残威胁对方属于精神暴力,而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在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一案中,王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丈夫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也多次报警,但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李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王某。

    对于该案,法院指出,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

    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这不但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为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精神暴力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之外,还有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骚扰等。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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