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行业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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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易蓉 通讯员/彭潇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注射玻尿酸、割双眼皮等医疗美容消费已成为很多市民日常消费的一部分,而行业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11月23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通过成立由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网信办、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为成员的株洲市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现本报予以曝光。

    【案例一】

    采购并销售“无证”药品,牟取暴利

    2018年4月初,涉案人员何某志、刘某义、汤某英、彭某刚和肖某东合伙成立公司,销售纹绣、美容产品,同时销售包括“PROAEGIS(业内俗称“金刚”)”“Romantic(业内俗称“罗曼”)”“DERMASA(业内俗称“德玛莎”)”“一米眉眼唇辅助膏(业内俗称“一米”)”等含有麻醉成分且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上述5名涉案人员根据协议分工协作,通过淘宝、拼多多等APP联系“金刚”“罗曼”“德玛莎”“一米”药品卖家(在逃),购进上述药品后再自行组装,通过微信点对点进行销售。经查明,2022年3月6日至2022年10月31日,何某志、刘某义等5名涉案人员非法销售“金刚”“罗曼”“德玛莎”“一米”等药品共计475899.5元。

    经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审判,何某志、刘某义、汤某英、彭某刚和肖某东犯妨碍药品管理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案例二】

    “无证”医生为患者注射水光针

    2023年6月27日,执业助理医师王某并未取得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的执业医师资质,却单独为患者进行水光针注射的医疗美容活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芦淞区卫健局对当事人王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用“门外汉”医生做面部提升术

    2023年8月23日,株洲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违规使用皮肤病与性病专业执业医师开展美容外科中下面部提升术,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即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天元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对该诊所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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