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女儿投资办企业 离职父亲被判赔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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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周子熙) 在校女大学生开设公司当大股东,其离职的原企业部门主管父亲却被告上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

    2021年8月,吴某从我市某半导体公司(下简称半导公司)辞职,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实施竞业限制权益和义务告知书》。经此约定,吴某不得在半导公司的竞争单位任职,相对地吴某预计在随后两年间获得来自半导公司高达30余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后来,吴某的女儿小吴于去年1月至2023年1月间相继投资成立合肥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某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超过67%。其中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半导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另外,半导公司的取证人员进入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吴某调查发现,吴某在该公司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场所。于是,半导公司将吴某诉至法院。

    石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虽然小吴是在校学生,吴某声称女儿在实习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未就女儿的商业投资行为及从业经验作出合理的解释,该行为完全不符合常理。且吴某未就其任职合肥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应当认定吴某通过其女儿实际控制了合肥某电子科技公司。遂依法判决吴某返还已接收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6万元,向半导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中院二审认为,案外人小吴等人通过成立企业(有限合伙),再控股进行投资,必须实际取得吴某的投资意愿并进行技术指导、输入等,才能最终取得实际效益。事实并非吴某所说,上述投资行为仅是其女儿小吴的个人行为,这既与常理不符,也与公司经营目的不符。

    吴某通过其女儿占股实际控制合肥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关于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吴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具有法律依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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