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状告光伏发电安装企业,获全额退款以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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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引起的合同纠纷案。被告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被依法判决退还原告刘某22万余元,并赔偿刘某2.2万元;解除刘某与新能源公司签订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服务合同》。

    据了解,2020年11月刘某与新能源公司签订《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服务合同》和施工方案确认书,合同约定:工程总价22万元;从工程验收之日起,整体质保期为5年,光伏组件提供10年工艺质保和25年功率不低于额定功率80%有效质保;在质保期内每千瓦每日平均发电量为3.3度(装机容量为46.8KW),平均每日发电为154.4度,达不到由厂家补偿……任何一方违约的,需按确认项目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实际发电量每日不足70度……”刘某称,合同签订后新能源公司发电量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自己多次提出异议,并咨询有关专家得知是因被告提供的产品及技术不符合要求。如果继续履行该合同,会严重损害自己的权益。

    为此,新能源公司于去年8月向刘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去年10月进行改造,保证达到合同预期目的,如达不成则赔偿原告22万元,但后续新能源公司没有进行任何改造。于是,刘某将新能源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新能源公司为刘某安装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后,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电量标准,经刘某多次催告后,新能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去年10月进行改造。直至刘某起诉之日,新能源公司仍未对设备系统进行改造。故刘某请求解除《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新能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刘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去年10月进行改造否则全额退回原告投资款22万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新能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按照承诺书约定退还刘某投资款22万元。另外,合同解除后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新能源公司应按照《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向刘某支付违约金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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