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沈勇跃 通讯员/占雨清) 只需要出借银行卡,就能获利不菲,甚至包来回车票?这样的“好事”竟然让刘某动心了。11月15日,荷塘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今年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在网上论坛看到他人发帖称,无需抵押和征信,只需要提供本人银行卡、手机号,符合条件就可办理贷款。刘某心想,就算对方是骗子,自己没有被骗钱,反正也没损失,就留言与其沟通。对方邀请刘某见个面,并要求出借银行卡给其使用,便可获取8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好处费”,来回车票也可报销。在明知对方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3月3日,刘某从深圳市出发至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并将自己的中国银行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卡交予对方操作。两天后,刘某收到了8000元“好处费”就返回深圳市。经查,该涉案银行卡、手机卡与株洲市荷塘区某居民被骗案有关。
荷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获得非法获利,明知他人租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将银行卡出租,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三千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