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突发身亡 64.6万元车款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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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过中间人找车行出售路虎车,结果车辆出售后中间人自杀身亡,对于数十万车款的下落买卖双方各执一词。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经济纠纷案。

    据了解,车主陈某为了逃避查封便委托妻子叶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路虎牌汽车处理变现。叶某经中间人赵某介绍认识了经营二手车行的郭某,郭某表示可以处理车辆。去年3月,叶某写了一份授权书“由叶某负责将车辆卖给郭某”,但车辆价格、出售、过户等事宜都没谈妥。此后,郭某在陈某、叶某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将涉案车辆过户至了自己名下。

    去年5月,郭某将车以64.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第三人范某并完成了过户,但郭某并未告知叶某将车辆已卖出。去年7月,中间人赵某突然跳楼身亡。去年8月郭某发微信给叶某,告知叶某其车子已出售,并将车款支付给赵某了。但此时,叶某并没有收到车款,而赵某已然“死无对证”。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选择了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过户到郭某名下,后郭某又将车辆转卖第三人,郭某应当支付车辆转让款给车主陈某。郭某向中间人赵某支付款项的行为,不能视同向陈某支付车辆转让款。郭某并无证据证明陈某有委托中间人赵某收取车款,且其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向中间人赵某支付款项的数额与车款数额不同。

    此外,即使郭某认为支付给中间人赵某的款项属于支付车款,可以另行通过法律途径向中间人主张权利,现中间人赵某已死亡,其可向中间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法院依法判决郭某向陈某、叶某支付车辆转让款项64万元。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郭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委托代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代理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代理事项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三是代理人是否取得了委托人的委托授权,是否取有书面的委托协议等,委托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本案中,中间人赵某并没有获得书面的委托授权,因此中间人赵某代为原告叶某、陈某卖车、收款的行为法院不予认可。此外,对于二手车行而言,在买车卖车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审核委托授权、合同、付款进行备注,做到有备无患,预防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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