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老伴可通过遗嘱获“房屋居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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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涉再婚老年人去世后遗产继承纠纷逐年增加,就后老伴居住权问题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那么,再婚老人可依据《民法典》,通过遗嘱获得“房屋居住权”吗?后老伴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又能否租售呢?

    北京一刘姓老人立遗嘱将房屋所有权留给前妻所生子女,再婚老伴王老太有永久居住权,但老刘去世后,其子女与王老太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北京一中院判决老刘子女办理不动产登记后限期配合王老太办理居住权登记。

    老刘与王老太再婚后无子女,小刘系老刘与前妻所生女儿。老刘于5年前订立遗嘱,写明:“这十几年来一直是老王照顾我,让我的晚年很安乐,我名下的两套房屋产权归我的女儿小刘所有,但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给我的老伴老王永久居住。”不过,遗嘱中还提到:“如果遇出租、再婚,或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这三种情形之一,将收回老王的居住权,我的女儿小刘对房屋有处置权。”

    老刘去世后,王老太独自居住在该房屋内。刘老汉与前妻所生女儿小刘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继承上述两套房产的所有权,王老太则主张位于海淀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在遗嘱中写明再婚老伴可取得“永久”性而非“一时”性居住权利。说明王老太居住使用期间,可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这一居住使用权利具有“物权”排他性特性。

    遗嘱也排除了出租等营利行为,说明老刘为王老太设立居住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要。老刘生前与王老太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老刘为王老太设定居住权,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应予尊重。

    最终,法院确认王老太对于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小刘于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0日内配合王老太办理居住权登记。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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