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感谢您,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我会与人和谐相处,保证不再冲动行事。”近日,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我们都是同村的邻居,平常也经常一起玩,一起喝酒,没想到当晚我酒后的一时冲动,竟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7月1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黄某与同村村民张某、苏某、凌某等人一起在凌某某家中喝酒。酒过三巡,黄某与苏某因琐事以及过往积怨发生争执,并导致肢体冲突。随后,黄某回家拿了一把镰刀和一把菜刀先后两次去找苏某麻烦。在拿菜刀恐吓苏某时,凌某与张某上前劝阻,并试图夺下黄某所持菜刀,在此过程中,张某左脸脸颊被黄某所持菜刀割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过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损失。因此,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件存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
检察官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并对犯罪嫌疑人黄某进行了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当场再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我们都是朋友,平常也经常在一起玩。事发后黄某多次主动向我赔礼道歉,我希望司法机关能给黄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理……”最终,在检察官的主持下,本着自愿原则,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该案当事人矛盾得以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