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张迎) 辱骂他人是对他人名誉进行侵犯的行为,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违法。若把这个当成一门生意,公安机关同样不会惯着你,拘留这种“网络毒舌”是必须的。
10月,天元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一名涉嫌从事网络暴力活动的违法嫌疑人。经查,26岁的男青年易某把在互联网上进行有偿“代骂”当成赚钱的渠道,通过微博等平台发布有偿代骂广告,在招揽到客户之后,易某按照20元-3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按照客户的要求通过微信和电话对特定对象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对受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从今年2月起,易某通过提供此类非法服务,获利3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涉嫌非法辱骂他人。
目前,易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学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