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在酒店浴室洗澡后发现浴室门无法打开,顾客为了脱困打碎玻璃门自救,手指及身体多处皮肤受伤,对此,酒店应该负责吗?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店脱困自救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2年7月,原告刘某入住被告某酒店,在浴室洗完澡后发现浴室门无法打开,为了脱困,刘某打碎了玻璃门。因伸手从外侧仍未能开锁,刘某从破碎的玻璃门门洞中钻出,在这个过程中,其身体被玻璃划伤。后经鉴定,刘某外伤致右中指背伸肌腱断裂伤,伤后误工期两个月、护理30日、营养30日。因刘某与酒店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刘某诉至法院。酒店辩称其设施完备良好,不存在也没有发生任何对刘某人身构成危害的事件,没有给刘某造成任何人身损害,不愿意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作为酒店经营人未能确保其浴室门能够正常使用,未能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被困于封闭浴室中,无法对外呼救,其击碎玻璃的行为虽是导致受伤的直接原因,但这是为了脱困而采取的合理范围内的自救行为,不存在过错。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