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买受人明知是抵押车而购买,四年后车被抵押权人拖走,抵押权人的做法是合法自助行为还是侵权行为?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
2018年10月,郭某明知车辆为涉案车辆,存在抵押有被扣押风险,仍以8.6万元的价格从二手车行购买了涉案车辆。
去年8月,郭某入住我市某酒店,并将该车辆停在酒店停车场。次日凌晨,车子被抵押权人委托的拖车公司拖走。拖车公司电话告知酒店前台,酒店遂通知郭某并报警。出警人员了解到车辆涉及其他经济纠纷,故未予立案侦查。此后,抵押权人将车辆交由了人民法院公开拍卖处理。郭某认为酒店及拖车公司存在过错,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酒店、拖车公司共同赔偿车辆损失8.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购买案涉车辆时,明知涉案车辆存在抵押限制性权利,有随时被扣押执行的风险,但郭某仍恶意购买抵押车辆系自甘风险的行为。并且郭某未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是无权占有。所以郭某要求酒店赔偿车辆的损失,无法律依据。
而拖车公司受抵押权人委托,将车拖车,同时告知了酒店。该案中,抵押权人在不能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将车辆拖走交由法院处置,并不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所以拖车公司的拖车行为是抵押权人的授权,属于抵押权人自救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另外,郭某在明知车辆为债权车,为了贪图便宜,自甘风险购买,并使用车辆四年多之久,降低了抵押物的价值,影响了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其行为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有违公序良俗。最终,法院驳回了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