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没有远程通讯指导现场救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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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溺水被救起后,现场却无人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结果溺水者不幸身亡。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去年3月16日,原告张某的父亲张某甲在醴陵市某小学附近的水塘失足落水。张某甲被救上岸后,现场群众拨打了120电话请求急救,但是现场群众、家属均不会心肺复苏紧急抢救。随后,120救护车赶到了现场,对张某甲进行了心肺复苏及心电图检查,并将张某甲带离了现场前往医院救治,但张某甲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了。

    事后张某认为,被告醴陵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与被告醴陵市某医院在明知心肺复苏的黄金抢救时间只有4至6分钟,且也知道救护车到达现场需要近半个小时,却没有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前远程通讯指导现场人员、家属心肺复苏紧急抢救张某甲,致使了张某甲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张某将醴陵市120急救指挥中心、醴陵市某医院起诉到了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醴陵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受理涉案溺水电话后,及时向急救网络医院即醴陵市某医院发出院前急救指令,且要求醴陵市某医院对患者进行电话回访,没有延误急救调度派车时间而影响对张某甲的医疗急救服务。之后,醴陵市某医院在途中电话回访报警人,询问患者情况并告知报警人员迅速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及人工呼吸,在赶到现场后,其医务人员立即对患者张某进行了心肺复苏、开放气道使用呼吸球囊进行辅助通气抢救,心肺复苏期间行心电图检查,现场抢救前后持续近14分钟,经抢救后心电图显示直线,宣布临床死亡,患者家属表示放弃抢救,所以醴陵市某医院院前急救诊疗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尽到了院前急救义务。遂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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