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如果购买前知道是“凶宅”你还会买吗?故意隐瞒真实房屋情况是否构成欺诈?近日,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去年3月26日,原告蒋某、徐某与被告曹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市场价65.6万元购买被告位于荷塘某小区约128平方米房屋一套,并于4月20日办理完过户手续。
去年4月26日,蒋某、徐某到房屋打扫卫生时,从小区其他业主口中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曹某的丈夫因不堪忍受疾病缠身在该房屋内上吊自杀身亡,但曹某并未主动告知此事。得知消息后,蒋某和徐某多次与曹某沟通解决方案,但因曹某态度恶劣,并不同意蒋某、徐某提出的退房等诉求,蒋某、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用于日常居住的房屋,不仅是独立的生活空间,也是家庭生活的必要载体,承载了人们诸多情感因素。因此,人们总是尽可能地择吉而居,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显然与这样的善良愿望相违背。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此类房屋交易中出卖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于传统风俗的尊重,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如有隐瞒,则构成被动消极式欺诈,至于卖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则在所不问,符合前述之客观上未告知情形,买家即可据此行使合同撤销权。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曹某向蒋某、徐某退还购房款64.08万元、赔偿过户费用1.3万余元及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