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过期10余天 被辞退员工获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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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既不和劳动者续约,又要求劳动者上班,结果用人单位栽了大跟头。近日,醴陵市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醴陵市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被判决向员工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元。

    据了解,黄某于2017年2月进入管理公司工作后担任了该公司某部门的主管职务。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但是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黄某仍然在管理公司上班。直到去年1月17日,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才向黄某发送微信,通知黄某从次日起不要来上班了。之后,黄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仲裁,但管理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虽已于2021年12月30日到期,但双方并未在合同到期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黄某仍然在职在岗,管理公司仍然向黄某发放劳动报酬,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处于存续期间。所以,管理公司在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要求黄某不要到公司上班,属于无故辞退黄某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结合黄某在管理公司的工作年限为4年零11个月及其月工资为5000元的事实,管理公司依法应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元(5000元×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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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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