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如果更改入户门尺寸或者位置,不仅会影响其他住户的通行,还影响他人对共有区域的使用。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业主擅自外移入户门占用过道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谢夫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其房屋前移的入户大门,并将共有通道恢复原状。
据了解,小李购置了天元区某小区一套房屋,与同栋、同层的业主小谢夫妇为邻居,两户共用一侧外墙,该房屋设计两户共有部分区域直径距离为0.9米。
2020年6月,小谢夫妇为利用门前公共空间,在装修时未取得相邻小李的同意下,擅自将自家入户大门向外移出0.6米,导致其房屋入户与小李家入户相距仅0.3米。这样一来,小谢夫妇不仅占有了共有部分,同时在还入户门向外开启时,因入户距离缩短,严重影响了小李一家的通行便利。为此,小李多次与小谢夫妇沟通,均无果。无奈之下,小李将小谢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庭审中,小谢夫妇辩称,本小区内将入户门外移的不止其一户,前移入户大门也不会影响原告的通行、采光及通风。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域内的通道、楼梯属于共有部分。本案中,小谢夫妇擅自将房屋入户大门向外移0.6米,构成对相邻各方公共有部分占有,侵犯了原告小李等业主对共有部分共有和管理的权利,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