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马文章) 10月9日,记者从市消安委获悉,今年以来,全市消防救援机构共查处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营业场所71个。
“有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吗?”日前,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面对执法人员询问,某餐饮店工作人员回答模棱两可。后经住建、消防部门确认,该餐饮店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监督员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31000元行政处罚。1个月后,该餐饮公司积极整改,通过消防安全检查,恢复使用。
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违反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