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路边绿化树木 4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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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近日,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等4人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该案是石峰区首例林业生态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去年9月3日,郭某、彭某、谭某、罗某在明知公路两侧樟树为国家所有,不得私自砍伐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在无相关采伐手续,未经园林绿化部门备案的情况下,盗伐老铜霞路两侧行道木17株。4人将其中15株樟树去掉树枝,锯断树干托运至湘潭售卖,获利1000余元。此后,罗、谭二人将剩余的樟树树干以3760元的价格卖出。

    检察机关认为城市林木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重要生态功能。本案中郭某等4人盗伐行道树木,致使林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共同承担破坏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4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失及恢复费用共计1.7万元,同时在市级以上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该两项诉讼请求当庭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郭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罗某、彭某、谭某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拘役2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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