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排队时打闹受伤 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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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在学校打闹致使同学受伤,谁来承担责任?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了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据了解,小刚(化名)和小红(化名)为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3月17日中午,在教室排队打饭时,趁老师在队伍前面维持秩序,后排的小刚用手掐住小红的颈部,导致小红反抗时受伤。后小红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4天,出院诊断为寰枢关节半脱位,出院后需继续颈托保护2周。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小红的父母将小刚及其父母、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527元。

    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刚在排队打饭时,用手掐住小红的颈部,导致小红反抗时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刚实施行为时已年满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作为共同被告。

    小刚是在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的情况下实施的侵权行为,学校在学生排队用餐过程中虽派员在场维持秩序,但未有效保障小红的人身安全,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小刚及其父母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审理认定,小红因本次纠纷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9542.31元,核减小刚父母先期支付的3000元后,依法判决小刚及其父母赔偿小红4633.85元,学校赔偿小红1908.46元。

    本案相关承办人提醒广大家长,未成年人在校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此类事件中,学生受伤、家校受累,既是学生家长的忧心事,也是学校管理的烦心事。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家长和学校更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加强安全教育,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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