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那么年休假当年不休会“自动作废”吗?是否能要求经济补偿?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起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法院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未过时效的未休年假工资。
据了解,原告小谢于2009年入职某房产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因公司无故调岗等原因,小谢被迫离职。小谢认为,她入职十几年来没有享受年休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该支付一笔费用作为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因此,小谢于2021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服,小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房产公司支付其2009年至2021年共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至2019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所以不予支持。
原告2021年度享有10天的年休假。但是关于202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已实际享受了年休假或其向原告发放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按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三倍工资。因此,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进行折算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天数为6天。被告应以原告离职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应发月平均工资,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万余元。
法官 提醒
本案相关承办人提醒广大市民,若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应当及时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否则可能面临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其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者未休年假的正常工作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当月已向劳动者支付了100%的工资,则尚未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仅为日工资的200%,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